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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和区别 |
深圳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和区别
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和区别
(一)设立条件不同
设立内资融资租赁需要考虑的是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
对于未办理试点企业资格的企业能否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分析,可以得出,既然法律、行政法规没
有规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在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之后即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可是,商务部2014年曾在其官方答复中认为,未在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即使包含融资租赁,但不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A、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第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B、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第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二)审批机构不同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工商登记时并没有前置审批,但是需要通过省级商务厅(委或局)申报试点资格,
并取得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因属外资企业,需要履行外资审批手续,
审批层级已经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高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业务范围不同
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可以从事下列业务: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
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
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1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
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1保。
以上是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和区别,想咨询更多关于融资租赁注册信息,请咨询亿信达毛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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